6.实行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和公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民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提供基础管理平台。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调整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以后,将过去因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而享受不同待遇政策与户口性质剥离,调整为根据户口登记地和是否承包责任田作为享受不同待遇政策的依据,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下同)、交纳了农业税并承担了农村公益事业劳务的居民,适用《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退伍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继续按照《
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含牺牲、病故、义务兵军人家属,下同)、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仍按相关政策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凡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上述人员,则按当地城镇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五)土地承包政策。对户口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要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尊重本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其他相关政策在不违反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