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发[2003]12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28日
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湘发[2001]20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有利于人口自由迁徙的原则。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放宽人口流动限制,为公民自由迁徙创造政策环境。
(二)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加快城镇化进程,构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
(三)有利于科学有序管理的原则。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手段,实现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和人口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剥离或取消附加在户口上的一些社会管理功能,使户口成为国家依法对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公民身份,提供居民信息的工具。
3.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即可在当地登记落户。
4.凡符合迁移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负责为其办理登记落户手续。
5.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统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