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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城绿地内禁止破山采石取土、埋坟造墓、盗伐绿化林木、采摘观赏林木花果。
  第七条 县城内主要街道必须做到全天保洁。
  禁止从楼上抛掷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禁止在县城内主要街道上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从事建材、车辆、农副产品经营,机动车维修和洗车等行业的业户,必须进入专业市场或指定地点。
  经批准设置的电话亭、冷饮亭(点)、烧烤点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按标准设置。禁止亭外经营。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及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餐饮、洗浴行业的业户必须有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
  第十条 建筑工地须设置标准围挡。泥浆、渣土、废料应按要求排放或随时清运。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完成场地平整、硬覆盖。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和其它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禁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吊筐和晾衣架。
  居民住宅小区内禁止乱搭乱建棚厦、堆放杂物。
  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须符合规范要求,禁止乱拉乱搭。
  第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城郊居民饲养的家畜家禽必须圈养。
  开办畜禽养殖场点必须离居民住宅、机关单位500米以外。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作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并处非经营性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1—3倍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摘观赏林木花果的,没收采摘的花果,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破山、采石、取土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埋坟造墓的,限期迁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伐林木的,没收盗伐的林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1—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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