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搭接或者在街路、广场等空间架设各类导(管)线,须按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持其导(管)线整齐、完好。
第七条 安装电线杆、标志牌、广告牌和栽植、整修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渣土、枝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成区中心区域内饲养家畜、家禽。
在县城建成区中心区域外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
第九条 新开办的餐饮、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上、下水管道及水冲厕所。
不具备前款条件已经营业的应限期改造。
第十条 在主要街路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掏、清运,保持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承担清除费用。
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将责任区内积雪清除干净并堆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六)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用具外,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七)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