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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一)持有汽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二)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并熟悉出租营运以及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与驾驶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的,核发出租车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雇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经营者和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从业资格证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不合格的自行失效。从业资格证仅限出租车驾驶员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服务设施、车内卫生、车辆消毒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
  实行轮班制的,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当按前款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营运证照;
  (二)出租车空车待租时,驾驶员应当载明“空车”字样的标志。在乘降点及允许乘车的路段载客;
  (三)出租车载客后,应当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确需绕道行驶时,应当提前向乘客说明情况;
  (四)乘客租用出租车后,未经乘客同意,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五)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六)乘客租车前往城区外的,驾驶员必须到治安岗亭办理出城登记;
  (七)拾到乘客遗失的钱物,应当及时交还乘客或者交到有关部门处理;
  (八)出租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接听、拨打手机。
  第二十条 出租车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得擅自提价和改变计费方法。
  出租车租费标准确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出租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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