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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本市出租车经营权应当以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限期使用。
  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办法和经营权的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出租车经营权竞得人缴清出租车经营权出让价款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以出租等方式将出租车转交其他经营者经营,并签订承租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租方式、承租期限、承租费结算方式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出租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必须约定经营许可证是否随车转移。
  合同应当使用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印制的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经营者持下列材料到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
  (一)营业执照;
  (二)车辆保险手续;
  (三)税务登记证;
  (四)车辆牌照;
  (五)计价器的检定合格证书。
  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接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出租车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出租车必须是小轿车或者是九座以下的小型客车。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两轮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不准从事客运出租业。
  第十三条 出租车必须符合下列营运规定:
  (一)整车技术性能经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
  (二)前车门外侧喷制出租车所属单位名称或者标记;
  (三)车顶上装有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监制的出租标志灯;
  (四)在指定位置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五)后车门玻璃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
  (六)前风挡玻璃内侧工作台固定服务监督卡;
  (七)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八)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禁止粘贴规定之外的广告和宣传品。
  第十四条 出租车应当按照国家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及时更新车辆。
  第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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