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管理者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登记注册申请书,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以及房屋使用证明,市场方位、设施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在显要位置公布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本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在市场内设置示意图、行市牌、服务标牌和服务台、意见箱、有关标准计量器具等设施,并公示投诉电话;
(三)统一规划市场内广告宣传;
(四)负责市场内的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五)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治安和安全责任制;
(六)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 大中型农副产品市场、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与检测机构建立相关检测制度,适时进行自律检测,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要求场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购销台帐并落实进货票证制度。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统一印制、发放市场信誉卡。信誉卡应当载明销售者、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事项,便于消费者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场内商品质量内部监督制度和商品退换制度。对消费者与场内经营者发生的消费纠纷,要积极调解,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