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范围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二、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保证清理工作取得实效,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和协调。本次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配合。省财政厅负责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政策指导和具体工作,整理汇总清理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督促各商业银行依法及时办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单位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将详细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对瞒报、漏报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情况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机构及当事人的责任。对清理整 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省监察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省审计厅结合日常审计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步骤和要求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分自查自纠、核查和规范账户设置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7—8月,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31号)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对现有银行账户逐一作出保留、撤销、归并、移交财务统管、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要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自纠情况负责,认真审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各主管部门要于2003年8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处理决定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连同《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包括软盘),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将对各部门、单位在其开设账户的清理情况,连同《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登记表》(包括软盘),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并抄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