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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管理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通知
 (皖政办[2003]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召开的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野生动物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的减少已危及到人类自身的利益和生存,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并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抗击“非典”、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现象。各级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各级公安、建设、铁路、交通、农业、经贸、文化、卫生、海关、质检、环保、民航、药监、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二、加强保护,坚决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强化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的防范和执法监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有关野生动物重点目标物种野外资源的保护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切实防范野外猎捕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野外的正常生存环境。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或乱捕滥猎高发地区,增设保护站点,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巡护管护。基层林业、农业、公安等站所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要通过说服教育工作,改变农民农闲时节猎捕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收缴或清除兽夹、兽套等乱捕滥猎工具。 
  三、强化监管,开展专项市场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各级政府要于今年6月至9月组织林业、工商、公安、农业等部门,围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开展一次全面的市场清理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禁违法违章经营、携运野生动物行为。工商、林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对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坚决禁止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凡是专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其转营其他商品。对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经营户,要责令其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的规定办理。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和花鸟、药材市场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物已流入餐饮单位及市场的,要做好业主说服和正面引导工作,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政府采取的措施,妥善处理野生动物,防止发生盲目宰杀或擅自放生丢弃野生动物现象,避免产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潜在的疫病传播风险。对走私贩运,非法加工、制作和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专门经营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 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对无证无照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要督促有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健全自律管理制度,增强责任意识,确保行业和市场内不发生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承运物品的监管,严禁无证承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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