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改进对民营企业的土地供应。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可直接租赁集体土地。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支持各市、县加强土地经营,增加收入,补贴工业用地征用费用、降低工业用地价格。
14、改善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推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强化公务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教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办好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建立公共经济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的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规划、政府采购和建设招标、各项优惠政策等信息。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五、加强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5、加大协调扶持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深入调查,经常研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强化各级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职能,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建立定期研究工作制度,切实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积极宣传民营经济的先进人物及其优秀事迹,每两年评选和表彰一批优秀个体工商户、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深入贯彻《
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级财政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创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担保体系建设等的扶持。
16、加大党建工作力度。扩大党组织在民营企业的覆盖面,做好民营企业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到民营企业。加快建立工会组织,强化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7、加大民间自律组织建设力度。改进管理方式,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自律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突出其民办性质和独立地位,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