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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5、全方位鼓励创业。加大动员和鼓励的力度,调动新的创业资源,启动新的创业高潮。
  鼓励外来投资创业。在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内,对外来投资者来皖创办民营企业,由各市、县按照“突出发展重点,加大鼓励力度,优先促进引进,兼顾内外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创业。全面推行企业产权转让公开招标制,把扩大招商引资与深化企业改革更好地结合起来,优化资源配置。坚决落实并不断完善促进企业转制的各项优惠政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后,原定的经营许可不变、财税扶持不变、信贷融资待遇不变。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并安置30%以上原企业职工,享受国家促进再就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采取从企业国有资产中扣除、财政补贴等途径,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身份置换问题。改制企业所借用的各项财政资金经批准,可实行债转股或给予一定比例的冲销。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三改企业收费减免基础上减半征收。
  鼓励离岗创业。在《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离岗创业政策。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领办民营企业,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身份不变,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党政机关接近退休年龄愿意从事民营经济的,可参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省属高等院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高校创业可保留学籍3年。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下岗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的规定执行。
  鼓励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回乡创业。
  三、强化引导和扶持,促进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6、促进民营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扶持四类民营企业:
  科技型企业。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比例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将一定比例的企业净资产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最高比例可达15%。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民营科技企业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使用科技三项经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鉴定科技成果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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