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皖发[2003]13号 2003年8月6日)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抢抓新的发展机遇,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1、从战略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当前,经济自主增长的动力显著增强,民营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正成为我省经济重要增长点。要牢牢把握新形势下的发展主动权,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推进新的思想解放,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营造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全方位发展民营经济,聚集民资,依靠民力,发挥民智,实现民富。
2、开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新局面。总体要求是: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富民强省的关键来抓,在放手发展中实现提高,在促进提高中加快发展。以鼓励创业为突破口,放宽创业领域,完善创业机制,营造民间创业与外来投资、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以促进提高为着力点,推动民营企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组织制度现代化、生产布局集群化,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以优化环境为保障,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使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状况、生产要素供给条件、公共服务质量有显著的改善。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和一批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强吸引力的重点工业园区,使民营经济在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上升,在县区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成为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力量。
二、放宽政策,全方位鼓励创业
3、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按照凡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间资本开放的原则,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开放进程,制定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加快放开民间资本准入领域。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进一步明确并简化民间投资申报程序。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4、拓宽快速创业通道。清理并减少前置审批项目。不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相关审批或改为登记备案,或改为企业注册后审批。编制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实行前置审批。从2004年起,将企业注册审批制改登记制试点扩大到合肥市和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办法。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及省级重点工业园区,设立工贸型公司制企业,实行不再核定企业具体经营范围的制度。除建筑业等特殊行业外,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最低可降至3万元。自然人创办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创办科技型、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型公司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施预备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