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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二、努力提升民营科技企业的整体水平
  6、提高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性试验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各级政府设立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可将民营科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列入资助范围。积极选送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国外学习培训。
  7、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进行资产重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民营科技企业投资者用税后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金,或在省内再投资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专项补贴。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
  8、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科技展览和与本企业有关的经济技术贸易活动,可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和政审。
  民营科技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民营科技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出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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