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皖办发[2003]22号 2003年10月21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手发展各类民营科技企业
1、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创办,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2、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服务和管理工作。
3、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时,应征求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
4、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投身民营科技企业。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3年内保留身份,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辞职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可视具体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偿。辞职前在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并获取报酬。外省投资者和到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企业所在地,各地、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户口未迁入的,由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帮助解决暂住户口、未成年子女入学等问题。
5、放宽民营科技企业注册条件和经营范围。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允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可降至3万元;企业可以公司、研究所(院)或中心等命名。核定经营范围时,在列明主要经营项目后,可附加其他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