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协商一致变更房价款、付款方式、装修标准等内容,而预售标的物未作变更的,不进行预售合同的变更登记。
(二十六)商品住宅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的、2003年12月1日以后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初始预售的住宅项目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进行预售登记。
七、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
(二十七)根据《办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独立的别墅和整栋楼房预售,计价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八、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
(二十八)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市房地产测量技术规范执行。
(二十九)根据《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的,可以采取在预售场所、商品房坐落地显著位置以及其他能够使购房人明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九、关于商品房面积实测
(三十)根据《办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方便购房人查询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将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表提供给购房人。
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数据无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后再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
十、关于
《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