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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其他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核实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情况是否与现状相符。相符的,予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相符的,应先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变更手续后,再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六)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提供该房地产登记时的面积测绘数据及附图的,不再重新测绘;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交测绘单位出具的该房地产的实测面积数据及附图。
  (七)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购房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登记后,即可申请办理所购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将已经转移登记的商品房房屋土地面积情况在开发企业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记,并在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时将相应面积予以扣除。
  (八)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受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后,当事人共同申请撤销房地产权属转移申请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将各方提交材料退还申请人。当事人单方申请撤销房地产权属转移申请,并提交已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材料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中止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须双方共同申请。
  (九)以交换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交换双方共同到房地产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价值量大的房地产受让人向受理其申请的国土房管局依法纳税。
  (十)《办法》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共有房地产,以国土房管局的登记为准;房地产共有人,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共有人为准。
  (十一)转让人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房地产的,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关于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委托手续
  (十二)转让当事人是自然人但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十三)转让当事人是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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