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存量项目。房地产登记档案在市国土房管局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登记档案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
3、受让人为部队、外国驻华使领馆、保密单位或特定单位,并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受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将有关交易、权属档案移交市国土房管局。
三、关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有关问题
(三)《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
1、当事人是本市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当事人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的,提交护照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回乡通行证;
3、当事人是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
4、当事人是境外(含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
5、当事人是外省市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以及《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
(四)《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
1、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提交买卖合同;
2、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提交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3、以交换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提交房地产交换合同;
4、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合资或合作合同;
5、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提交清偿债务合同;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
(五)房地产转让时,转让当事人应对转让房地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明的内容与现状不符的,转让人应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转让当事人再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新建商品房、存量楼房成套转让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可以不进行现场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