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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031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根据《办法》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包括:
  1、在建工程项目转让;
  2、商品房期房转让,
  3、商品房现房转让;
  4、存量房屋,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的转让。
  二、关于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工作分工
  (二)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时,按下列分工办理:
  1、新建项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建设的新建项目;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上述企业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本辖区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再转让的,仍按照上述分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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