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
(六)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七)单位住宅未实行按户计量,按量收费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设中水设施的;
(九)游泳场所、水上娱乐场所和洗浴场所未按规定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
(十)新建游泳场所用水、水上娱乐场所用水、绿化用水和建设项目施工用水、洗车场所用水擅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承压水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行为造成有关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直接排放生产后的尾水的,由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吨50元罚款。
第五十条 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行政执法法定程序的;
(二)执法时未出示证件、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或者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的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的;
(四)执法违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七)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水”是指部分污水经重复净化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能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是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处理后排放的水。
“间接冷却水”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水吸收或者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水与被冷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者设备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