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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和伪造。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三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应当在每处取水口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仪表;取用地下水的实行单井计量,单井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仪表。经水管理部门批准扩大供水范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取水或者计量仪表失灵十日内未通知水管理部门监督维修、更换的,总表每日按二十四小时水泵标准流量计算用水量;分表每日按二十四小时入户管径流通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三十七条 钻井和维修水井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水管理部门核发或者验证的钻井资质等级证书方可施工。
  钻井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三十八条 新建或者经维修的水井,应当经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钻井或者维修水井,禁止采用污染地下水质的工艺和材料。
  第三十九条 自建取水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应当报水管理部门批准。
  自建取水设施停用一个月以上或者停用一个月后再启用,应当提前报水管理部门备案。
  废弃井、混采井由水管理部门监督填充封闭,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四十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向水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必须经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水资源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水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饮用水水源区内取水和供水构筑物周围的排污和项目建设,防止造成水质污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机具,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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