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综合治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依靠“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防事故工作新机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尽快落实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突出问题。要密切与安监、交通、宣传、教育、运管、农机、建设等部门的日常协作,把交通安全纳入精神文明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各方齐抓共管。
(二)突出整治重点,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辖区交通违章特点及交通事故规律的分析,将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强行超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逆向行驶和高速公路上的违章停车、超车不开启转向灯以及农用车、柴三机、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载客等严重交通违章作为整治重点。通过专项整治,使导致伤亡事故频发的严重违章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福建省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治理工作。与安监、交通等部门紧密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及时上报当地安委会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按照边排查、边治理、边总结的原则,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的标志、标线、警示让行标记;同时积极促成对我省山区重岭险路防护工程的建设规划,争取用三年时间,对傍山临崖、急弯沿河路段修建必要的防护设施。
(三)严格源头管理,规范交通秩序。公安机关要严把驾驶员的培训关、考试关,对报考大、中型客车驾驶员资格的,要增加实际道路考试项目,适当提高考试标准;对不严格遵守培训管理规定的驾训单位,要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实行驾驶员升降级制度,新驾驶员不得驾驶大型客、货营运车辆;凡发生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酒后驾车、违章记满12分达到两次等不良驾驶记录的人员,禁止从事客、货营运;对从事客、货长途运输和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要加强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允许上路。严禁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一经发现,坚决查扣。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严禁转籍过户,达到报废条件的,注销牌证,强制报废。要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大、中型载客汽车检验率要达到100%,其他汽车检验率要达到90%以上,“五小”车辆达70%;加大查处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力度,对长期未检验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排查,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坚决予以注销,对报废车辆的解体要监督到位并强制报废。严把机动车登记关,坚决杜绝“大吨小标”和超长超宽车辆上牌。认真核对车辆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等技术参数,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加强对公路客运的安全管理,坚决查处和纠正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对客车严重超员载客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查处。要协调交通、安全监管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客运秩序混乱、经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该整顿的要坚决整顿,该停业的要坚决停业,直至取消其营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不追究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