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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合理制定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财权,重新核定收支基数,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力和村级经费缺口,通过中央、省和市、县四级财政转移支付来帮助解决。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将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虑各地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以外的其它特产税、屠宰税、村提留后的财力缺口,在各地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开支,自我消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区别对待,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四)大力压缩村级开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村民小组长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严格控制书报费支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重点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在压缩村级开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对村干工资、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给予定额补助。合理使用村级资金,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五)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区对乡村债务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办法,逐步化解。要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化解乡村债务。严禁将乡村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承担。要暂停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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