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三)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它农业特产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的特产税之外的其它特产税,不再改征农业税。
(四)取消屠宰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屠宰税。
(五)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取消后,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森林防火、抗旱等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六)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后农业税税负不再增加,按现有负担水平稳定不变。进一步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对各项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免后征收。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取消原规定的村提留,改革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以及村办公经费,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各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可通过适当收取农业税附加加以解决,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40%。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项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劳不得超过5个工日,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巩固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归并乡镇事业单位,大力压缩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由财政核拨(含财政核拨补助)的事业编制要比现有精简20%以上。在确保社会稳定、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乡镇村区划调整的力度,适当撤并乡镇,合并行政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发展和完善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文件规定,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实行教职员工竞聘上岗,分流富余教职员工,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扩大校均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投资效益,节约教育经费。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作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