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委[2003]4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武平、松溪、福鼎三个县(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将《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是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认识。要按照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的要求,深刻领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准确地把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政策,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