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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农村河、沟、渠、路两侧,应当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市区河道两侧应当绿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农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镇(乡)、村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农场的防护林,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由各农场负责营造和养护。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沿线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和养护;部队驻地所在地的林场、农场、海塘和乡、村土地范围内的原有林木,由部队负责养护。
  公共绿地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按照规划负责建设,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的公共绿地养护,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经费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房屋产权权属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养护。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林)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在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三)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三十米,改建、扩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公路主干道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除上述新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成片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按照浦西地区内环线外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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