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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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