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本条例,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会同审批城市道路、桥梁的废弃;
  (二)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的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三)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并且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