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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六)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1、除法律、行政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禁止经营和必须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尽可能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项核定。2、对部分末开放经营的专营、专卖商品,经批准允许企业以零售方式经营。
  (七)放宽对投资者(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申请设立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或下岗职工申办合伙企业,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为物化资本,经全体出资人同意后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作价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以人力资本或智力成果作价出资的,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出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证明。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必须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作价出资金额。允许各类无形资产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
  (八)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可突破不超过本企业累计对外投资占净资产比例50%的限制,以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比例75%为限。
  (九)放宽对企业名称的限制。在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直接冠以“厦门市”或“厦门”,不冠所属区名。
  二、鼓励、推进科技成果参与民营经济投资,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企业申请的名称以“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直接予以核准。
  (二)放宽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的限制。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比例予以核准。高新技术成果应经副省或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并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经全体出资人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提供担保证明的,可免予评估,全体出资人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三)放宽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在股东条件方面的限制。1、经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自然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有关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规定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2、留学人员凭护照(中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资格证明,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凭中国护照可注册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明的可注册外资企业。
  三、积极推进监管方式改革,鼓励、引导企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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