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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实行企业预备期登记制。
  对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末完全达到标准的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企业预备期办理登记注册。
  1、申请企业预备期登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对象为本市科技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零售、制造、加工等。(不合须经前置审批项目)
  (3)设立预备期企业须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利用城市街道等作为临时经营用地,办理营业执照前须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4)科技人员申办预备期科技企业,应提交科技人员相关的身份证明;下岗职工及符合我市规定的八种条件之一,可享受再就业优惠的失业人员应提交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其他失业人员应提交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劳动就业手册。
  2、对两人以上共同申办的预备期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一人申办的预备期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预备期企业营业执照,即在营业执照上签注有效期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鉴,有效经营期限为6个月。有效期满后,符合企业注册登记全部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期限按照实际情况核定;有效期满后仍未能达到企业设立条件的,该“预备期企业”营业执照失效并由持照人交回原发照机关。
  4、一名科技人员、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仅允许申请一次预备期企业登记。
  5、预备期企业在预备期内可享受减免的优惠。预备期企业在办理预备期企业注册登记时不收注册费,只收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试行“告知承诺登记制”。申请设立企业,除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等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告知承诺登记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把企业设立登记中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承诺履行相关告知事项,并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或出资权属证明)、股东会纪要(或合伙协议)、章程、住所证明、前置审批批文或许可证、股东(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告知承诺书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
  (五)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明令禁止经商办企业人员以外的人员,都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2、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凭身份证直接申办企业,无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3、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与外商合资、合作,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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