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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促进
 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03]261号 2003年11月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深化投资软环境建设大力
         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全面深化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投资软环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宽松市场准入,全面降低登记门槛
  (一)全面清理前置审批事项,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经市政府清理公告后保留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继续贯彻执行;清理公告后末保留的审批事项,不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2、企业改变类型、变更出资人及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审核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允许变更或改制后企业继续经营该项目,其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由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进一步放宽分期缴资条件,鼓励投资创业。
  设立公司制企业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具体条件按《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也可分期出资,但首期出资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15%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际到资注册资本须达到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投资者在每期出资缴清时,均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和各期应缴出资金额、期限。分期出资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外资企业的分期缴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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