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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岛内用人单位缴纳外来人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岛内用人单位
 缴纳外来人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厦府[2003]284号 2003年11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逐步统一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居民就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岛内(思明区、湖里区)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6%提高到8%,缴费基数仍维持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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