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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失效]

  五、依法规范征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凡新增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不得分期支付。各区县要对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凡拖欠和少付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款的必须采取措施,限期尽快补偿到位。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到位的,暂停办理该区县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和农民房屋拆迁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首先在市本级和江宁区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并逐步推进到全市,为被征地农民建立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机制。
  对于被拆迁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提供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严格“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重视被征地农民信访来访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各区县要树立抓好征地拆迁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设立群众接待制度,让老百姓信访有门,对征地拆迁群众集体信访等突发事件,领导必须到场,及时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六、加强土地市场监管,优化土地市场环境
  强化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和统一储备制度,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要加强对全市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建立土地市场预警机制,确保土地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经营性项目供地的计划管理,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年度供地计划必须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认真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落实好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着力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拍挂”行为,建立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创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土地市场环境。
  加强对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的管理,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要按新用途市场同类地块成交地价水平补交地价款。涉及重建或改扩建的,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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