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2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历届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发出。”
三、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款修改为:“根据需要,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具体人员范围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