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民工工资情况和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严格执行新颁布的《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民工,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的,要优先偿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从而造成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对于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垫付。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并依法查处。
对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