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颜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明才 市水利局副局长
黄新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东宝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竟成 市司法局副局长
姜洪鲁 市法院副院长
胡升荣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建委。陆平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贾德裕、吴德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建委负责清欠工作的总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清欠工作的总体进展安排及检查;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水利局分别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清欠中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市司法局负责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建设工程款到位和使用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款到位和使用的监督;市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诉讼应积极受理,快审、快办。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清欠机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公布举报电话。
三、明确清欠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力度。
(一)明确拖欠工程款的还款时限,加大惩处力度。
1、对于已竣工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2004年1月1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确有困难的,必须在1月10日前与债权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还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还款合同要向市、区县清欠办备案,还款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对于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依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3、对于在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
4、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要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管理部门均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为其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不发放其新项目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贷款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同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