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3]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办备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