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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没有涵盖,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
  (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管理规范;
  (四)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农产品批发、销售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需要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
  第八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WTO/TBT、WTO/SPS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二)坚持科学性、协调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发展地方名、特、优农产品生产;
  (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的作用。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农产品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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