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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含加工,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
  环保、科技、卫生、工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农业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农业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农业标准体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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