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8日)修正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已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25日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
  (2003年6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与技术交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凡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以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技术交易当事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