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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程幼东副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全省“非典”防治工作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在前一阶段我省防治“非典”的斗争中,在省委的领导下,省政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态度坚决,科学决策,措施周密,指挥有力。全省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投入到防治“非典”的斗争,实现了我省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的目标,取得了无一,例临床诊断病例,无一人死亡,无一名医务人员被感染的显著成果。
  在防治“非典”的斗争中,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带领各级防治“非典”指挥部的同志夜以继日,辛勤工作;广大医务工作者,忘我地战斗在防治“非典”的最前线;有关部门的广大工作人员在口岸、车站、机场、省界路口等处严防“非典”输入我省;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药品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维护社会稳定;全省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在防治“非典”的同时,毫不放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防治“非典”和经济建设双胜利。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夺取防治“非典”斗争的全面胜利,特做如下决定:
  一、广泛宣传、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应急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依法防疫的意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应急条例》实施细则,尽快颁布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依法保证防治“非典”工作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广大公民要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动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应急条例》的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施行,保证防治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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