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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开展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失效]

  (二)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宣传、药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
  (三)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二、组织机构
  组织成立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王敏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庆生,市整规办副主任、市经贸局副局长秦群力,市整规办副主任、市药监局副局长乔柏顺,市整规办副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彭曙曦,市卫生局副局长江捍平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为市药监局副局长乔柏顺,副主任为市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大队长柏晓斌、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曹全林、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谢若斯。
  三、工作重点
  检查重点为以下几种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一)没有、伪造或者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文发布广告。
  (二)没有、伪造或者使用过期医疗广告证明文号。
  (三)使用没有在本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的异地广告审查批文刊登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四)不与广告同时发布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五)将甲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用到乙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上。
  (六)将批准用于甲媒体的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用在乙媒体广告上。
  (七)擅自刊播明令禁止发布的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八)广告宣传超出药监部门核准的说明书范围、超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核准的宣传界限,夸大药品功效,宣传有效率和治愈率,运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病患者名义宣传疗效,以及使用绝对化语言误导消费者。
  (九)软广告违法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以专题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健康专题节目等名义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十)篡改广告批文内容。发布的广告内容与经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同,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医疗广告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十一)医疗广告宣传推销药品医疗器械。
  (十二)医疗广告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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