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
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
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 深府[2003]225号)
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
(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加强企业(或项目)进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的入区资格审核,完善产业带用地审批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产业带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按照既满足企业项目需求、又不造成浪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或项目)入区管理原则
申请产业带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或租购厂房的企业(或项目),需符合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二、企业(或项目)入区管理分工
市(区)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对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参照《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入区企业(或项目)的用地规模和位置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审批权限分工的有关规定,入区企业(或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用地的申请由各区政府审批;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上用地的申请由市政府负责审批。
市(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区)政府审批意见,对入区企业(或项目)的用地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出让手续。
三、企业(或项目)申请进入特区外产业带片区的审核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