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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二)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和定期审计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等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防范体系;
  (三)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
  (四)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
  (五)掌握预防职务犯罪信息,适时上报和交流;
  (六)接受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七)其他应当由预防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
  进行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并组织实施。
  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采购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廉洁。
  第十七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自律机制,完善办案跟踪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依靠职工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等重要职务。
  第十九条 金融、建筑、税务、土地、交通、劳动、民政、司法、工商、医药、卫生、教育、海关等部门和行业应当对本部门和行业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业务环节实施重点防范。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重点行业和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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