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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三)利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四)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和社会资源开展网络预防;
  (五)其他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和措施。
  第九条 本市检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督促和帮助预防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督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预防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先进典型;
  (六)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七)收集、综合、处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的工作。
  第十条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大投资、国有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察。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监察、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打击职务犯罪行为,警戒、遏制职务犯罪。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制作建议书,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发案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反馈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新闻、教育、文化、出版等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预防单位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预防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和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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