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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住宅小区内凡属经营性的服务设施及其用房,应由房屋权属人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维修基金。未按规定办理维修基金缴交手续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购房人(产权人)在办理房屋产权时,应先办理物业维修基金交存手续。办理时,由呼市物业处核定金额后,到指定银行交存。购房人凭维修基金交存回执单,领取由物业管理处开具的维修基金交存凭证。否则,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凡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屋,其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代缴。对虚报、瞒报维修基金代缴额的开发建设单位,一经查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开发建设资质及房屋产权证书。
  第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按规定计息,利息纳入维修基金总额管理,禁止挪作他用。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的建设中,应按下列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不少于50平方米;
  3-5万平方米的小区,不少于l00平方米;
  5-10万平方米的小区,不少于150平方米;
  10-40万平方米的小区,不少于200平方米;
  4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不少于30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从住宅小区总确权面积中扣除,对未能按上述标准留置管理用房的,不予办理房屋总产权登记。物业管理用房是向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经核准面积后,由呼市物业管理处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支付管理用房的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每月每平方米3元,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其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办公经费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物业管理处核定后拨付。
  第九条 对已建成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按下列途径列支:
  (一)已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从该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二)未出售的公用住房,从房屋租金中列支;
  (三)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私有房屋及其他物业,由业主或使用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十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从房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发生的维修项目,经鉴定审核后,拨付维修基金。维修项目必须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每项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时,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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