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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呼政发[2002]105号)


市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
         (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维修基金统一在市房产局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存储,由购房人(产权人)按本细则的规定缴交。具体标准如下:
  (一)多层住宅 18元/平方米;
  (二)高层住宅 40元/平方米;
  (三)别墅、公寓类住宅 30元/平方米;
  (四)非住宅房屋参照上述标准上浮20%。
  第三条 从2002年1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履行代收代缴维修基金事宜,由购房人直接在呼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交存手续。对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已交付维修基金的业主名单造册,提交呼市物业处备案。对以前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部分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处配合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归缴。对已向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未按规定向资金管理中心移交的,由物业管理处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配合归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年检登记,同时,通过其它必要手段督促其继续归缴拖欠的维修基金。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总产权登记时,应到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领取物业维修基金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面积测绘书;
  (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以上资料经物业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条 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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