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3)

  二十二、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学研究项目补助费)和科学事业费、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资金;
  “(三)金融机构的科学技术信贷资金;
  “(四)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学技术资金;
  “(五)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的科学技术资金;
  “(六)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资金。”
  二十三、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应当占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百分之一点五以上;区、县(市)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应当占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百分之一以上。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使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四、删去第六十八条。
  二十五、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发展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五以上的经费,专门用于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六、删去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二十七、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各类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二十八、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侵犯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压制发明创造以及其他阻碍科学技术进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十九、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章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