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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规定

  1、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立面、色彩、造型和结构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总平面尺寸,不涉及地界、消防及采光要求,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40%—50%的罚款;
  3、擅自改变建筑层数和高度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满足采光要求且不涉及四邻矛盾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60%的罚款;
  4、违反规划审批要求,退让道路红线不足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0%—70%的罚款;
  5、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审批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40%—70%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停、缓建建设项目(烂尾楼)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6个月内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且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作废,其用地重新规划使用;
  (二)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故中途停工,未按原计划竣工时间完工的建设项目,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期;
  (三)对确无能力完工的建设项目,按法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拍卖。
  第十三条 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批准的建设工程,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或在工程建设中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本市的设计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设计资质;对外地的设计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在本市的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本市的施工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在本市的施工资格。
  第十六条 对规划验收不合格,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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