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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五)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对建设单位或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的责任。
  监理企业未履行义务或者由于监理企业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企业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企业可以将部分专业监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专业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企业担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者付款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监理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八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对监理企业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监理人员配备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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