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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监理业绩动态考核。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记录备案作为年度审验的专项内容。监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其工作检查。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下列工程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企业实施监理:
  (一)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利用外资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定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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